| 說明: |
| 一、 | 依據本府114年12月11日召開本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114年第2次會議決議暨本局114年1月15日桃教學字第1140003934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查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規定,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,應依事件發生場域及當事人身分關係,分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、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辦理。爰請各校審慎判斷適用法令,避免適用錯誤致生程序瑕疵。 |
| 三、 | 旨揭流程說明(如附件)重點如下: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,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,學校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,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;行為人為學生時,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要考量,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,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別平等教育,提供教育輔導措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