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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生輔組長 - 學務處 | 2023-04-24 | 點閱數: 94
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4月14日桃衛健字第1120033589號函
辦理。
二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
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,同法
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,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,違者依同
法第40條規定,處新臺幣(以下同)2,000元以上1萬元以
下罰鍰。
三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,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。違者
依同法第42條規定,限期接受戒菸教育,未成年者,並應
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
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
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
人。

四、又依據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,學校及矯正機
關戒菸教育,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;非在學戒菸教
育,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。
五、請貴校倘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,請填具「學校發現
學生涉違規移送表」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函送本府衛
生局處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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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2年1月31日以前公告訊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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