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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生輔組長 - 學務處 | 2026-04-29 | 點閱數: 49
一、 查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第3條第2款規定:「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,應依領域學習課程、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,分別評量之;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:……二、日常生活表現:評量範圍及內涵,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、獎懲紀錄、團體活動表現、品德言行表現、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。」。
二、 次查本辦法第13條第1款規定:「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符合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一、出席率及獎懲: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規範假別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……」有關國中小學生學習節數之出席情形,業已透過本辦法進行規範,並作為畢業條件之依據,倘再以獎懲規定辦理,將致重複列計。
三、 惟倘學生於曠課期間另有具體違規情形,已逾單純出缺席範疇,且影響校園秩序或他人學習權益者,應依其行為本質認定;如屬違反學校所訂學生獎懲規定,得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懲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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